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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2024年安全一号文解读
  • 时间:2024-01-05 07:52:58
  • 来源:
  • 编辑:于晨晨
  • 为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做好谋划明年各项工作的部署,安全监管部早安排、早行动,积极做好集团公司202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修订工作。


    与集团公司《关于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变化:


    一、正文部分的修订变化


    (一)在“指导思想”里,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国务院安委会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集团公司“1+1+1+(1)+N”全面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重要表述纳入其中,引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2024年集团公司安全目标未进行调整,总体上坚持“四个零”。集团公司层面:1.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2.杜绝一、二级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3.生产性责任工伤率控制在3‰以下,其中重伤不超过10人。煤业公司、西部煤电集团和其他产业公司(单位),年度安全目标与今年保持一致。


    (三)针对兄弟单位和集团公司自身安全管理暴露的问题短板,结合年度和阶段性重点任务,对安全管理重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煤炭板块,吸取信湖煤矿突水淹井等事故教训,将新生界水、皮带机运输纳入煤矿安全管理重点;结合今年生产管理暴露出的问题,将“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管理”作为两个煤炭板块公司工作重点;结合生产作业计划安排,将A组煤放顶煤开采、切顶卸压、主运和回风系统巷修、盾构机作业线纳入煤业公司管理重点。二是,工程院增加了“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施工管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内容。三是,煤电、清洁能源产业,结合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实际,增加了“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安全”“LNG运输船、槽车、LNG动力船舶等装卸、加注、运输安全”等内容。


    (四)2024年安全保障措施,总体上延续了今年的结构,重点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重要论述,国家、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尤其是集团公司最新理念、重大部署、刚性要求融入其中,使保障措施站位更高、措施更实、要求更严。


    一是,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等重要论述写入文件,有利于集团公司上下树牢“两个至上”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二是,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以及上级新近下发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文件写入文件,在年度工作中贯彻落实。


    三是,把集团公司“沧桑百年,只争朝夕”企业精神、“抓安全就是积善行德”安全管理理念、“学习力+思考力=能力”能力理念,以及风险防控“五字诀”、数智赋能“五个以用”、地面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六化”标准等写入文件,推进集团公司重要理念、重要部署在安全生产领域扎根。


    四是,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意见,增加了“总部职能部门M3、P5及以上层级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煤矿、电厂、地面井场、场站、项目建设现场等生产建设一线”、完善细化安全风险月调度机制、执行《煤矿锚杆(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问责规定》等内容。


    二、附件1《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修订变化


    与2023年相比,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总体上没有进行大的调整,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变化:


    (一)煤炭板块。一是,将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由2023年的处罚选煤分公司调整为事故厂,处罚标准不变。二是,对煤业公司、西部煤电集团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2人次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问责情形。


    (二)煤电板块。鉴于集团公司煤电产业发展状况以及管理规模、项目建设增多的实际,将电力集团(淮河能源股份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单独进行了明确。问责、处罚标准总体上比照选煤分公司。


    (三)删除了“淮河能源股份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安全事故,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前,由其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后,按照本附件相应规定执行”的内容。


    三、附件2《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的修订变化


    针对煤电等产业快速发展,建设、运营项目安全风险日益增多的实际,对部分安全管理红线条款进行补充、增加。


    (一)在安全管理红线第10条中,增加了:“地面在一级动火区域无措施动用明火作业”的内容。


    (二)在安全管理红线第17条中,增加了:“无票作业”的内容。将原第18条内容合并入第17条中。


    (三)新增了第20条,内容为:“无措施、无监护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约时停送电”。


    四、附件3《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的修订变化


    一、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没有变动。对部分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第15项:“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主变压器发生爆炸”,修订为“锅炉及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等发生爆炸”。


    (二)第16项:“汽轮机严重超速导致转子飞脱,电厂发电机组主机非正常停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修订为“汽轮机严重超速导致转子飞脱;汽轮机转子严重弯曲或通流部分损坏”。


    (三)增加第20项:“发电机烧毁;煤矿及发电厂主变压器烧毁或爆炸”。


    (四)增加第21项:“热电厂在当地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五)增加第22项:“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不包括发电厂只有2台机组,1台机组停运期间,另一台机组又被迫停运),且48小时不能恢复单机并网运行”。


    五、附件4《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没有变化


    六、附件5《安全管理责任考核及奖励办法》的修订变化


    按照人力资源部意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对个别单位名称、个别考核细则进行了完善调整。


    一是,为便于考核的执行兑现,将“以被考核单位在岗人员(含劳务派遣工)所考核季度的实得工资总额为基数”,修改为“以被考核单位季度工资基数(含劳务派遣工)为基础,按照考核结果和对应奖励比例计算实际奖励金额”。


    二是,对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二级公司、服务支持机构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根据每季度安全生产实际效果,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和兑现办法”,修改为“按照被考核单位实际奖励比例的平均值执行”。


    三是,对个别单位名称(安全环保部改为安全监管部)、个别考核细则进行了完善调整,如“未制定召开班前会管理制度”“安全监控设施失效的”等内容。


    七、为深刻吸取顾桥矿“7·24”冒顶等事故教训,强化顶板管理责任落实,按照集团公司部署,安全监管部牵头拟订了《煤矿锚杆(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问责规定》,作为附件6一并下发

    (安全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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