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深化作风和纪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6

(2021年1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企业上下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合规合法,具有企业特色的制度体系,完善作风和纪律建设长效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企业治理效能。

    (三)坚持问题导向,守初心、担使命,坚决纠正影响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安全生产和侵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持续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净化政治生态。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有形有效精准监督,坚定沿着煤、电、气三大能源主业的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发展战略定位,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回报股东、造福职工。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政治纪律,提高政治站位,保证政令畅通。

    加强政治建设,严肃政治生活,涵养政治文化,强化政治监督,净化政治生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公司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不得有下列情形: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宣扬分裂、仇恨、暴力等言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及意识形态工作规定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力。党性主题教育不认真,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组织生活不正常,搞一言堂,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损害党内民主,破坏政治生态。

    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上级及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重要文件制度、重点目标任务等消极对待,执行有偏差、打折扣、搞变通。

    4.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监事检查及各类检查考核中,不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干扰监督检查,对反馈的问题拒不整改或片面整改、纸面整改。向组织反映问题不真实,甚至诬告陷害、恶意中伤,造成不良影响。组织审查调查过程中,不主动配合或存在串供、包庇、提供虚假情况等对抗组织行为。

    (二)严明组织纪律,增进团结统一,凝聚发展合力。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选人用人,自觉做到“四个服从”,自觉接受监督,持续提升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不得有下列情形:

    5.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不履行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程序。

    6.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整),违规提拔使用干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说情干预、突击提拔等情况,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拒不执行党组织的调动、交流、分流等决定,违规使用市场化用工,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7.不严格执行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或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接受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离开工作驻地不按规定事前报告。

    (三)严明廉洁纪律,增强自律意识,树立清廉形象。

    崇廉尚廉,秉公用权,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人,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得有下列情形:

    8.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特定关系人或供应商、工程承包商、设备承修商、证券承销商、咨询服务商等谋取利益,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旅游、健身娱乐活动,或向行使公权力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等。
             
    9.违反禁止“酒桌办公”规定,内部之间公款吃请,变通、转移业务招待费用,虚开发票、违规报销或处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10.违规占用(租赁)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无偿或象征性收取租赁费用提供办公场所(厂房)等供集团公司以外单位使用,违规占用电脑、相机等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等财物,或象征性支付费用,公车私用,私车公油、公养等。

    11.领导干部违规或变相提高薪酬待遇,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借各种名义违规扩大奖金、奖品等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或违规为外单位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

    12.在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检查考核等过程中,擅自改变公务行程,绕道出行、借机旅游。

    (四)严明群众纪律,心系职工利益,培育家园文化。

    密切联系职工,真心服务职工,和谐干群关系,着力纠正职工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深入推进家文化建设,让职工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职工和企业命运共同体。不得有下列情形:

    13.不按规定公开党务、企务或其他应公开的事项,违规使用党费、党建经费、工会经费、工会会费等。

    14.管理粗暴、以罚代管,克扣截留、吃拿卡要,影响干群关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漠视职工诉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落实职工休班休假制度,发起非组织性、非自愿性捐赠,损害职工利益。

    15.在招考招聘、岗位评聘、评先评优、救助救济、任务分配、考核奖惩及疗休养等事项中,存私心、谋私利,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允。

    (五)严明工作纪律,忠诚敬业坚韧,履职尽责担当。

     弘扬企业精神,提升工作质量,全面从严从紧管企治企,坚定不移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厉整治“多推虚浮”,切实为基层减负。不得有下列情形: 

    16.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失察,人浮于事,制定制度脱离实际或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调查研究走马观花、检查考核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信访稳定等管控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完善,劳动纪律执行不到位。

    17.安全、生产、经营、技术、党建等方面及培训过程中造假,在上级检查中说假话、报假情,或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造假。疫情防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缓报漏报谎报瞒报。

    18.泄露、扩散、打探巡视巡察、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审计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或以其他方式对执纪审查活动施加影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重大事项、内部资料或不按规定及时澄清负面信息,处置突发事件舆情。

    19.常态化防疫、生态环保、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谈判合作、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插手干预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大经营活动事项,损害企业利益,造成经济损失。

    (六)严明生活纪律,坚持严以修身,提升道德修养。

    锤炼政治品质,提升道德境界,律己修身、传承良好家风,尚俭戒奢、制止餐饮浪费,培养高尚情操,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不得有下列情形:

    20.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凡违反以上20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以上20种情形未列事项,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要求、集团公司其他规定情形的,依规依纪处分(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机关,机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作风和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教育监管,紧密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作风和纪律建设意见。各级纪检机构要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推进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创新日常监督检查、督查督导方式,拓展延伸监督触角,扫除监管死角盲区,实现有形有效覆盖,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构建作风和纪律建设管理体系。各级党组织要强化顶层设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专责监督、职能部门服务监管、党员民主监督”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管理体系。

    (四)坚持领导带头。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宣传“二十条禁令”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对作风和纪律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统筹谋划,定期部署,专项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班子成员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抓业务、带队伍、严纪律、树正气。

    (五)健全完善机制。集团公司党委作风和纪律督查组要利用大监督工作机制,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大督查督导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纪委机关要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督促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认真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动态督查、季度通报、年度表彰、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有力有效推进作风和纪律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刚性化。

    (六)强化责任追究。紧盯关键少数,坚持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党委对推进作风和纪律建设不力的,在查处违反“二十条禁令”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不仅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还要追究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

    (七)加大通报曝光。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的共性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职工利益及“二十条禁令”的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曝光,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形成推进作风和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

    对非党员且履行公权力人员,违反“二十条禁令”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政务处分。